关于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入会的通知

2011-03-03 16:07:33

为促进我省心理咨询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具体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个人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较高的社会道德风尚;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获取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或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高级职称者。

  (二)个人会员权益、义务

    1、以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在参与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及专家讲座时,享受会员价(优惠幅度较大、部分活动免费)。

    3、可参加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的培训、督导活动,并经考核后获得相关认证。

    4、会员的文章或相关作品经审核后,可在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主办的相关学术出版物上发表。

    5、可选择参与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提供的不同层次的实习机构及岗位。

二、团体会员单位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意识;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业务,且该组织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二)团体会员单位权益、义务

    1、以团体名义参加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2、以团体价参与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及专家讲座。

    3、可参加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面向团体开展的行业培训。

    4、有资格参与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举办的行业年度评优。

    5、经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年度考核后,有资格晋升为理事会员单位。

三、理事会员单位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理事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意识;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业务,且该组织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4、单位在该地区有较好的业绩和社会影响力,在本行业有一定代表性;

    5、有能力且能积极参与本协会的管理及各种活动;

    6、理事会员单位由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考察,并审核批准。

  (二)理事会员单位权益、义务

    1、可享有团体会员单位的所有权益。

    2、机构负责人及所属机构经资格审查,可成为省协会理事。

    3、如需要相关授课、咨询、督导业务时,省协会将优先安排省内外专家协助。

    4、机构负责人有资格参加省协会举办的专家研讨会及其他理事会议。

    5、省协会在各地市开展活动时,各理事单位经省协会授权后,可以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的承办单位名义开展业务。

    6、各理事单位在各地市以省协会名义开展业务时,应经省协会审查同意,同时注意维护本协会的各项权益。

    7、在省协会安排的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当中,会推出相关理事会员单位及所做的工作。

    8、妥善保存协会颁发的理事会员单位证书及牌匾。

四、详细情况请登录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网站:http://www.hnxlzxs.com。

                   

                                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